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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润州区家彬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终1590号
案件名称590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润州区家彬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润州区家彬副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润州区家彬副食品超市,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镇镇丹路北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D区*****号。

经营者:姚家彬,1962年1月18日生,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润州区家彬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1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11月28日,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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