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253号原告:中山市古镇缘有份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东美利围工业区。
经营者:郑裕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莲,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清,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维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法定代表人:廖鑫旺。
原告中山市古镇缘有份灯饰门市部与被告中山市维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57××××.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山市古镇缘有份灯饰门市部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古镇缘有份灯饰门市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缘有份灯饰门市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缘有份灯饰门市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