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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奥飞实业有限公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517号之一
案件名称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奥飞实业有限公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奥飞实业有限公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玩具反斗城(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正佳分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517号之一原告: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顾慧军,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奥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司执行董事。

被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玩具反斗城(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正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潘红洁。

本院审理原告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奥飞实业有限公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玩具反斗城(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正佳分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102052××××.9、名称为“一种圆柱形锂电池负极导针引出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8.8元,减半收取计1254.4元,由原告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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