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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恩光与赵守平、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2民初1698号
案件名称汪恩光与赵守平、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汪恩光,赵守平,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思霖,霸州市煎茶铺镇广衡塑料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698号原告:汪恩光,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守平,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荣,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朱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婧瑜,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飞,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思霖,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贞,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煎茶铺镇广衡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河北省霸州市煎茶镇铺沙窝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东,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恩光与被告赵守平、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思霖、霸州市煎茶铺镇广衡塑料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恩光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恩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汪恩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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