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杨聪辉、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桂林五凌汽车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579号
案件名称杨聪辉、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桂林五凌汽车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聪辉,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桂林五凌汽车配件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5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聪辉,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桂林五凌汽车配件厂。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陈埭桂林对三角。

法定代表人:林建国,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杨聪辉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桂林五凌汽车配件厂(以下简称五凌汽配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4)闽民终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聪辉申请再审称,1、五凌汽配厂的产品与其专利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产品的外形整体上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似,构成侵权。

2、二审判决错误地将“凌莹后轮胎螺栓总成”的螺栓与涉��专利进行比对,并以此作为不侵权的依据之一,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审判决以螺栓可改变的部位极少为由而推定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被诉侵权产品螺杆上有螺纹设计属于功能性特征。

3、五凌汽配厂生产规模大、销售网络分布广、生产侵权产品的品牌多、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的主观恶性大,应当支持其赔偿请求。

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落入杨聪辉的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以考虑。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集佳高强度轮胎螺栓”“顶力轮毂螺栓”及“凌莹后轮胎螺栓总成”螺栓头由螺头和螺杆组成,螺杆靠近螺栓头部分有螺纹设计,螺栓头横截面中部都有圆形内凹设计,螺栓头横截面图也确存在差别,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的差异性对螺栓产品的消费者而言能产生明显的、直观的整体视觉差异,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并无不当,杨聪辉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在对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专利进行比对时,设计空间对于确定相关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在设计空间受到很大限制的领域,一般消费者通常会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因此,鉴于涉案产品可供改变的部位很少,在螺杆及螺栓头外观上的改变均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视觉上的差异,二审判决据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同且不构成侵权并无不当,杨聪辉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杨聪辉主张螺杆上有螺纹设计属于功能性特征,但其证据和理由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因五凌汽配厂并未构成侵权,杨聪辉关于赔偿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三百九十五第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聪辉的再审申请。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