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043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丽园日月茗茶叶经营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丽园路枣园东里**#-5-102。
经营者:赵文华。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北京丽园日月茗茶叶经营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