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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箭控股与太原市浩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157号
案件名称弓箭控股与太原市浩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弓箭控股,太原市浩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57号原告:弓箭控股,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亚克(Arques)市。

法定代表人:GOLLINTimothyJohn,该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浩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陈洁。

原告弓箭控股与被告太原市浩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于2007年4月27日申请名称为“香槟高脚杯”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8年2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3014××××.7。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许诺销售侵害上述专利权的产品,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并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山西省,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等。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之一系在第118届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即广交会)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即涉案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实施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故广东省广州市是涉案侵权行为地。

因此,本院作为广东省内有权审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太原市浩悦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太原市浩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弓箭控股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太原市浩悦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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