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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欧琪化妆品厂与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欧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民辖终235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白云区欧琪化妆品厂与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欧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欧琪化妆品厂,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欧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辖终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欧琪化妆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裴兴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吕义雄,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州欧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裴祖山。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欧琪化妆品厂(以下简称欧琪化妆品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美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欧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琪生物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欧琪化妆品厂上诉称,本案中,被上诉人系通过网络购物方式取得被控侵权产品,本案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

因上诉人住所地及被控侵权产品的发货地均在广州市白云区,且本案案情与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107号类似,按照同案同判原则,本案不应由一审法院管辖。

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上美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欧琪生物公司未提交述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于一审中提交的公证书记载了其通过互联网购买并在上海市取得了被控侵权产品,且被侵权人上美公司的住所地亦位于上海市,上述初步证据表明欧琪化妆品厂通过网络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上海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案件等第一审案件。

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上诉人欧琪化妆品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剑峰审判员  徐卓斌审判员  孔立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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