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91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平河宏远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66号(平河装饰城A27号)。
经营者:戴秀平。
被告:陈连荣,个体工商户。
被告:海盐乐万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五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俞跃明。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平河宏远装饰材料经营部、陈连荣、海盐乐万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