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29号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E2-523。
法定代表人:章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亦强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路的新基地科技创意产业园北区G栋G502、G503室。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亦强软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
本院于立案之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于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按照《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所附的《广东省法院诉讼费转账须知》中列举的收款账户户名及收款账号,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
逾期不交,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未在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