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211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邓成新,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北蔡镇靖博粮食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2000号L50号。
经营者:金新。
被告:滨海县射阳河粮食加工厂,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正红镇大港村。
投资人:王平。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诉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北蔡镇靖博粮食经营部、滨海县射阳河粮食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于2017年12月12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