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20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安平路可恩通信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
经营者:杨可恩,男,住聊城市阳谷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安平路可恩通信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