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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正得、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等与广州市越秀区卓艺美发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185-4186号
案件名称湛正得、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等与广州市越秀区卓艺美发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湛正得,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卓艺美发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85-4186号原告:湛正得,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湛正得,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泽泓,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木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卓艺美发用品商行,个体经营者黄艳芳,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湛正得、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卓艺美发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

两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两案按原告湛正得、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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