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终5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昌县东盛机械厂,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沙子岭工业区。
负责人:杨炳胜,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强,男,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上诉人广昌县东盛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XX强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昌县东盛机械厂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昌县东盛机械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昌县东盛机械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广昌县东盛机械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