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290号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京畿道水原市灵通区梅滩洞416番地。
法定代表人:权五铉,该单位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冠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琪,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远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甲字二号海星大厦二楼东厅。
法定代表人:刘玥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玖菊,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与被告陕西远景商贸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