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6656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甘佳杂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文华西路***号首层。
经营者:甘德军,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被告:甘德军,个人情况同上,是中山市三乡镇甘佳杂货店的业主。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三乡镇甘佳杂货店、甘德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