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初616号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刘颜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臣,男,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维权办主任,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东,男,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华方冰棍厂,住所地哈尔滨市。
经营者:李柏午。
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华方冰棍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