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50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古镇鹏展灯饰门市部。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中兴大道星光联盟-LED照明灯饰博览中心*****号。
经营者:宋晶蓉,女,汉族,1983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鹏展,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卢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金华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袁仕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梅,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鹏展灯饰门市部、陈鹏展与被申请人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7年12月19日,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古镇鹏展灯饰门市部、陈鹏展的部分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