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辖终9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4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51487049。
法定代表人:陆彪。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柳州市图腾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郊区西鹅乡竹鹅村七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4791302987N。
法定代表人:雷跃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一审被告: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街道办事处葛麻村民委员会三组,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街道办事处葛麻村民委员会三组。
负责人:谢善忠。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与被上诉人柳州市图腾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公司)、一审被告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街道办事处葛麻村民委员会三组(以下简称葛麻村三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初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骆金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兰丹丹、宿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工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初3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具体理由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图腾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图腾公司向建工公司、葛麻村三组提起的侵权纠纷诉讼,因此上诉人建工公司提出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由涉案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但本案是侵害发明专利权的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应当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审批》第二条规定“发生在柳州市、桂林市、来宾市、河池市辖区以外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仍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规定“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所管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依照上述规定,发生在南宁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必须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不具有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依法裁定驳回建工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建工公司上诉提出本案应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建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