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3748号原告:克丽缇娜(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碧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剑峰,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圆,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建,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克丽缇娜(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克丽缇娜(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克丽缇娜(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克丽缇娜(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