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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志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04刑初1373号
案件名称甘志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甘志伟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13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志伟,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五华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五华县。

因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申彦,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志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颂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始,被告人甘志伟从其经营食品生意的堂兄甘某(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STARBUCKS”注册商标的速溶咖啡后,通过其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广州优滋惠贸易有限公司”网店对外销售。

2017年6月2日,公安人员在其经营网店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XX巷XX号X楼抓获被告人甘志伟,当场缴获销售清单100张及用于经营的电脑主机1台。

经统计上述销售清单和电脑主机内存储的“广州优滋惠贸易有限公司发货单”6张,被告人甘志伟销售假冒“STARBUCKS”注册商标的咖啡金额共计人民币86661.8元。

截至2017年6月2日,涉案“STARBUCKS”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咖啡。

公诉机关随案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甘志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甘志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甘志伟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甘志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认罚,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轻,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是初犯、偶犯,请求法院考虑其具体犯罪行为及家庭情况,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始,被告人甘志伟从其经营食品生意的堂兄甘某(已判刑)处购入假冒“STARBUCKS”注册商标的速溶咖啡后,通过其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网店对外销售。

2017年6月2日,公安人员在其经营网店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XX巷XX号X楼抓获被告人甘志伟,当场缴获销售清单100张及用于经营的电脑主机1台。

经统计上述销售清单和从电脑硬盘中提取的销售单据,被告人甘志伟销售假冒“STARBUCKS”注册商标的咖啡金额共计人民币86661.8元。

截至2017年6月2日,涉案“STARBUCKS”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咖啡。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假冒“STARBUCKS”注册商标的咖啡样板照片、缴获的电脑主机照片、抓获地点现场照片,缴获的涉案物品销售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商标权公司出具的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价格声明、“STARBUCKS”商标及图形商标注册证,证人曾某、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甘某的供述,被告人甘志伟的供述,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及电子数据光盘,抓获、扣押、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甘志伟的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志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甘志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甘志伟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甘志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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