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初75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贵,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辉达通讯部,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南关岭路31号。
经营者:于辉,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辉达通讯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余款5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