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420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北9幢E001。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快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20号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一号楼910室。
法定代表人:彭洪会。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快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