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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有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268号
案件名称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有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有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268号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一层西区103。

法定代表人:董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有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5号楼9层1005。

法定代表人:翟志军,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娱乐通公司)诉被告北京有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有爱时代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娱乐通公司与被告有爱时代公司达成和解。

原告娱乐通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有爱时代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娱乐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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