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268号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一层西区103。
法定代表人:董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有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5号楼9层1005。
法定代表人:翟志军,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娱乐通公司)诉被告北京有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有爱时代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娱乐通公司与被告有爱时代公司达成和解。
原告娱乐通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有爱时代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娱乐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