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615号原告:周昊翀,女。
被告:北京厚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C座7层C7-7010号。
法定代表人:崔鹏。
原告周昊翀诉被告北京厚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周昊翀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昊翀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昊翀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周昊翀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