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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勃湾区瑞达手机饰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内03民初17号
案件名称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勃湾区瑞达手机饰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海勃湾区瑞达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初17号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赵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程,男,汉族,1984年1月18日生,该公司法务专员,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衡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9号。

被告:海勃湾区瑞达手机饰品店,经营场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南路西卓子山大街四路北。

经营者:刘喜顺,男,汉族,1972年7月3日生,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勃湾区瑞达手机饰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海勃湾区瑞达手机饰品店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原告的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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