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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苏文林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206民初5833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苏文林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苏文林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5833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苏文林便利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围里村***号店面。

经营者:苏金良,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苏文林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以需要补充调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占甫人民陪审员  周水成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媚媚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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