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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三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4民初51897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三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陈三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4民初51897号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翠婵,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三华,男,汉族,住址江西省株良镇。

上列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三华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龙翠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571222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万元;

3、被告赔偿原告合理开支共计11600元,包括公证费1400元,公证样品购买费200元、律师费10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全球注册、集研发、制造和营销于一体的大型高科技企业,产品远销香港、美国、俄罗斯、欧洲、东南亚等市场。

原告先后推出MP3、MP4、蓝光DVD、手机等产品,现正致力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的研发。

原告凭借雄厚的自主研发能力,在品质表现上力求完美,在产品造型设计上力求时尚精美,在功能操作上力求简洁易用。

OPPO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时尚数码行业的国际一流品牌。

“ ”品牌手机及手机周边产品自上市以来,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在高端手机以及手机周边产品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原告“ ”注册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在保护期内。

现“ ”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数码通讯行业中享有很高的美誉,品牌产品也在市场上占据着相当大的市场份额。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百家惠数码城16888”(会员名:百家惠数码城16888))大量销售侵犯原告“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此,原告于2016年12月对被告上述侵权行为采取公证购买措施予以证据保全。

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造成原告业务受损,潜在的业务机会丧失,并对原告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本院。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第4571222号“ ”商标由原告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话机、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机、数字音乐播放器、电池充电器、耳塞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止。

2012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在“手提电话、数字音乐播放器”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2015年1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该商标在“手提电话”商品上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在各大网站及杂志刊登照片、报道及其官方网站的同类商品的网页截图,以证明“ ”注册商标在国内已为社会公众所广为知晓,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及该商标在涉案同类商品上的使用现状。

2016年12月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烨烨在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公证员钟章健与公证处工作人员朱錡的面前,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打开360安全浏览器,点击“淘宝网”按钮,进入淘宝网首页,点击页面中“亲,请登录”,输入账号y757157474@163.com及密码,点击登录,进去账号用户名为“汉堡橡皮擦”;

二、在网页上方点击“店铺”,并在网页搜索栏中输入“百家惠数码城16888”,点击“搜索”;

三、结果显示店铺名为“百家惠数码城16888”,卖家名称为“百家惠数码城16888”;

进入该店铺,点击页面中的“查看更多宝贝”,页面中显示各种“OPPO”型号的手机;

四、点击页面左上方“服务”,在相关页面中点击“最近半年”,显示共有253人对店铺进行评价,其中212条好评,15条中评、9条差评;

五、返回上层页面,点击“OPPOA203正品音乐手机男女款滑盖oppoa203学生手机OPPOX909”,进入相关页面,左侧附一张手机图片,价格为100元-249元,机身颜色为“白色”和“黑色”、套餐类型有:官方标配、套餐一、套餐二、套餐三、套餐四、套餐五,存储容量为64MB,版本类型为“中国大陆”,商品下方“宝贝详情”中载明:品牌为OPPO,型号为X909,并附有尺寸、分辨率、内存及各种套餐内容等信息的详细介绍,手机附图显示手机前屏后盖上均印有“OPPO”标识;

六,点击“累计评价”,点击“差评”,显示该商品有两条差评;

七、返回页面上方,选择“白色”、“官方标配”、“64MB”、“中国大陆”,数量1,点击“立即购买”,选择收货地址为“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街道西堤北路3号(黄小姐收)”,点击“提交订单”,显示应付款金额(含运费)200元,输入支付宝密码,点击“确认付款”,显示订单状态为“您已付款到支付宝,等待卖家发货”,订单编号为2880857025506108。

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于2017年2月24日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6)粤韶韶州第11550号公证书。

2016年12月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烨烨来到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在公证员钟章健与公证处工作人员朱錡的监督下,从圆通快递人员处接收包裹一件(快递单号:100673835205),经现场查验该包裹包装未发现异常。

黄烨烨对收到的包裹拍照后,打开该包裹,在对包裹中的物品进行拍照,拍照后由黄烨烨对该包裹进行了封存,并交由公证处保管。

同日,黄烨烨在公证员钟章健与公证处工作人员朱錡的面前,使用该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点击360安全浏览器,登录网站www.taobao.com,以用户名“汉堡橡皮擦”和登录密码登录该网站;

二、点击所得页面中“我的淘宝”项下的“已买到的宝贝”,再点击“2016-12-07订单号:2880857025506108”、卖家为“百家惠数码16888”、商品名称为“OPPOA203正品音乐手机男女款华盖oppoa203学生手OPPOX909[交易快照]”项下的“订单详情”,显示“物流公司为圆通速递,运单号码为100673835205,2016年12月9日广东韶关武江分部公司已收入”、“卖家真实姓名:陈三华”。

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于2017年2月24日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6)粤韶韶州第11558号公证书。

庭审时当庭拆封上述公证书封存的实物,内有手机一部,电源适配器、电池、耳机各一个,保修卡一张,耳机、电池、电源适配器、手机、保修卡上均印有“ ”标识,2016年12月9日,原告出具《鉴定报告》,证实上述公证购买的手机为假冒“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查询,淘宝网店铺“百家惠数码城16888”在淘宝网注册的经营人为被告陈三华。

上述店铺自2015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间销售的商品名称中含有“oppo手机”字样并交易成功的商品的次数为5006次,销售金额共计783382.7元。

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公证费1400元的发票,以主张其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异议裁定书、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公证书及所附实物、鉴定报告、发票、涉案网店的注册信息和销售记录查询结果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4571222号“ ”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第4571222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手提电话、电池充电器、耳塞机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 ”标识与注册商标相同。

故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第4571222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控侵权商品系由被告所经营的淘宝店铺所销售,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第4571222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所得利益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50000元。

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三华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4571222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陈三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    艳 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 人民陪审员 钟  惠  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姗姗(代) 原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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