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250号原告:马登鳌,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然,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绍坤,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马登鳌与被告叶绍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马登鳌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登鳌自愿撤回对被告叶绍坤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登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登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