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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姚阀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04民初24826号
案件名称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姚阀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姚阀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24826号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

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帕特里克·阿姆斯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施闻,北京市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姚阀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长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霞,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姆斯壮公司)与被告上海姚阀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姚阀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双方当事人申请延长审限进行和解,后和解不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姆斯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姚阀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样式详见后附,以下简称权利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排除妨害,即销毁被控侵权产品证明书及产品合格证上所加盖之伪造的阿姆斯壮公司印章及相应印模,销毁铸造被控侵权阀门的铸造模具,销蚀剩余163个被控侵权阀门阀体上的Armstrong铸印;

3.赔偿因制造被控侵权阀门的二次销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05,010元;

4支付阿姆斯壮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44,148元[其中律师费30,000元,(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3960号公证书及(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6937号公证书的制作费用共5,080元,交通及住宿费用共9,068元]。

事实和理由:案外人阿姆斯壮国际公司系权利商标的注册专用权人。

阿姆斯壮公司作为该商标的普通许可人,经阿姆斯壮国际公司授权,对侵害权利商标的行为享有包括独立提起诉讼在内的维权的权利。

阿姆斯壮公司获悉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因河北衡水格雷服装创意产业园一期厂房建设项目需要,与姚阀公司订立《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前者向后者采购172个品牌为Armstrong,生产厂商为阿姆斯壮公司的波纹管密封截止阀(以下简称被控侵权阀门)。

嗣后,姚阀公司向南通二建交付了该批被控侵权阀门并实地安装。

后因涉及阀门保修事宜,阿姆斯壮公司偶然知悉该交易并至现场查勘,发现上述被控侵权阀门均系假冒阿姆斯壮公司产品的侵权商品。

不单阀门的铭牌上标注有与利商标相同的标识,阀体还印铸有Armstrong铸印(以下统称被控侵权标识),部分随货的产品证明书及产品合格证上亦载有存在与权利商标一致的标识。

此外,这些产品证明书及产品合格证上还于显著位置加盖了伪造的阿姆斯壮公司印章。

经洽商,南通二建将该批被控侵权阀门作拆卸处理并转而向阿姆斯壮公司采购了同等数量及规格型号的正品阀门。

此外,阿姆斯壮公司根据姚阀公司运营所有的armstrong-valve.com、yaovalve.com两个网站内容得知,姚阀公司不但为被控侵权阀门的销售者,亦是实际的制造和生产者。

据此,阿姆斯壮公司认为,鉴于被控侵权阀门系姚阀公司生产并销售,其除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还应当承担销毁伪造的阿姆斯壮公司印章及相应印模、铸造被控侵权阀门所用模具的责任。

鉴于目前南通二建已经与姚阀公司解除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该批被控侵权阀门的所有权已归属姚阀公司所有,故理应由其将铸造在被控侵权阀门阀体上的Armstrong铸印进行打磨、销蚀。

虽然被控侵权阀门经拆卸后目前仍在南通二建处,但无论是南通二建还是有可能收取退货的姚阀公司,二次销售被控侵权阀门必然会给阿姆斯壮公司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希望适用法定赔偿确定姚阀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阿姆斯壮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行为仅指姚阀公司生产、制造被控侵权阀门(含随附产品证明书及产品合格证)并将其销售给南通二建的行为。

在本案中主张赔偿的损害,是指因姚阀公司制造被控侵权阀门二次销售而造成的损害,至于涉及姚阀公司运营所有的armstrong-valve.com网站中的侵权内容,其已另案提起诉讼。

此外,阿姆斯壮公司还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时,参照阿姆斯壮正品阀门与被控侵权阀门间的售价价差与被控侵权阀门利润(利润率20%)之和来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姚阀公司对被控侵权阀门系假冒阿姆斯壮公司的产品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并非是被控侵权阀门的制造企业,其仅实施了相应的销售行为,全部阀门均是其向案外主体采购,并由第三方直接发货至南通二建承建的河北衡水格雷服装创意产业园一期厂房建设项目。

至于部分随货的产品证明书、产品合格证亦由第三方发出的,与其没有任何关联,其亦对此不知情。

目前,其与南通二建订立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已然解除,并将收取的全部货款全额退回南通二建,之前所有被控侵权阀门均已拆除交由南通二建处置,不但销售行为已经停止,且亦未因此获利。

更何况事件发生后,南通二建转而就全部建设所需阀门向阿姆斯壮公司采购,客观上增加了阿姆斯壮公司的收入,其权益并未受损,故本案不存在任何损害后果,所谓合理支出亦不应由姚阀公司承担。

另,鉴于在本院作出的(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298号案件生效调解书中,已明确载有姚阀公司停止侵害权利商标的内容,故即便本案姚阀公司构成侵权,亦不应就停止侵权内容在本案中作出重复处断。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阿姆斯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当事人主体情况阿姆斯壮公司成立于1995年2月13日,注册资本717.8751万美元,经营范围为从事蒸汽系统、空气系统、热水系统改进、管理,以及节能产品、控制管网生产;

从事蒸汽系统、空气系统、热水系统改进、管理,以及节能产品、控制管网及管网软件的开发;

所有与蒸汽系统、凝结水回收系统、水处理系统相关的技术改造、技术服务和设备安装项目的承包、工程设计和工程服务;

从事蒸汽系统节能、凝结水回收、燃烧效率和环境改造、供热、冷却、通风、加湿及能源环保方面机械系统、电子系统的新技术的开发,新产品的设计、规划、推广以及设备的安装项目承包和工程服务;

节能环保方面的技术咨询;

洁净环境、舒适环境的开发研究、技术推广;

销售自产产品。

姚阀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阀门,消防器材,卫生洁具,管道,水泵及配件,金属材料销售,从事货物的进口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二、权利商标及相关授权情况权利商标于2008年9月7日经核准予以注册,注册专用权人为阿姆斯壮国际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中的蒸汽疏水阀(非机器零件);加湿器(商业用和工业用);气体排放阀;液体排放阀;管道过滤器;制冷除气装置;凝结水回收泵;快速热水器;蒸汽-水混合站(水-水混和站);蒸汽疏水阀监测装置;蒸汽疏水阀站;蒸汽输送管束(蒸汽输送设备部件);冷凝水收集管束(蒸汽输送设备部件);减压阀(供蒸汽、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调节附件);温控阀(供蒸汽、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调节附件);温控阀(供蒸汽、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调节附件)盘管式加热装置(截止)2016年10月1日,阿姆斯壮国际公司副总裁D某签署《关于Armstrong相关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中国地域内实施法律保护》(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其上载明,阿姆斯壮国际公司授予阿姆斯壮公司对权利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后者享有就权利商标所受之不法侵害,独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在内相应法律措施的权利。

授权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台湾及香港地区。

授权期限自2009年1月1日始至权利商标失效,或阿姆斯壮公司注销、吊销或授权人解除授权之日止。

二、被控侵权内容及被控侵权阀门的处置2014年12月4日,出卖方姚阀公司与作为买受方的河北衡水格雷服装创意产业园一期厂房建设项目总承包商南通二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由姚阀公司向南通二建提供品牌为阿姆斯壮,型号为BCS16,规格各异的共172个被控侵权阀门,所对应的合同总金额为251,363元,备货期间为二十八个工作日,由姚阀公司负责发货至河北衡水格雷服装创意园项目部并承担运费。

合同尾部出卖方一侧盖章处加盖有姚阀公司的公证并标注联系电话为021-XXXX****,买受方一侧盖章处加盖有南通二建的公章及委托代理人陆建松的签字。

嗣后,南通二建依约支付了合同价款,姚阀公司亦提供了全部被控侵权阀门。

此外,南通二建随同货物一并收讫的还有产品证明书及部分产品合格证。

其中,产品证明书的左上角标注有与权利商标图案相同的标识,右侧标注有“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字样及英文联系地址,此外还载有内容为“TEL(269)XXXXXXX/XXXXXXXFAX(269)XXXXXXX/XXXXXXX”的联系方式。

产品证明书还罗列了截止阀的型号及数量,内容与《工业品买卖合同》所需阀门数量规格一致,尾部加盖有内容为“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质检专用章”的印文。

产品合格证的右侧标注有与权利商标图案相同的标识,尾部亦加盖有内容为“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质检专用章”的印文。

另据安装阀门的现场照片显示,前述被控侵权阀门在手轮中心位置加贴有金属铭牌,铭牌中印制有与权利商标图案相同的标识,阀体侧面凸刻有Armstrong铸印。

南通二建在使用被控侵权阀门过程中因保修事宜,与阿姆斯壮公司接洽。

经由阿姆斯壮公司实地查勘、鉴定发现,姚阀公司依据《工业品买卖合同》向南通二建提供的全部被控侵权阀门均系假冒阿姆斯壮公司生产的商品。

嗣后,姚阀公司认可阿姆斯壮公司对被控侵权阀门的鉴定结论并将已收取的全部货款悉数退还给南通二建。

2015年8月19日,经前期磋商南通二建公司转与阿姆斯壮公司签署合同,采了购由阿姆斯壮公司生产的172件正品波纹管密封截止阀替代了被控侵权阀门,最终成交金额为406,100元。

2015年8-9月间,阿姆斯壮公司人员及委托律师与曾与姚阀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长添就前述被控侵权阀门事宜进行协商。

前述假冒阿姆斯壮公司的被控侵权阀门,在姚阀公司退回货款后仍留存于南通二建处。

阿姆斯壮公司于2015年8月至12月间,多次向南通二建发函,要求其扣留该批被控侵权阀门,并要求南通二建在退货前对阀体上的侵权标识、铭牌予以打磨、拆除,切勿使被控侵权阀门二次进入流通市场。

2016年9月,南通二建出具两份说明(其中一份附照片及视频),其已采取砂轮打磨方式将9个被控侵权阀体上凸刻的Armstrong铸印销除,并将含有与权利商标相同内容的共168个金属铭牌予以摘除。

三、涉案公证情况阿姆斯壮公司代理人张某某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处计算机登陆互联网,在地址连键入http://www.armstrong-valve.com,进入网站。

页面顶端左侧标注有与权利商标一致的图文组合表示,右侧载有“美国阿姆斯壮智能系统解决方案”,下设有“关于我们”“产品展示”“企业荣誉”“营销网络”等栏目。

栏目下载有“如此传奇的性能!

当一个简单的工程解决方案就能够使客户满意一百年,这本身就是传奇,倒置桶蒸汽疏水阀成功的背后……”“全球蒸汽系统节能优化管理领先者,美国阿姆斯壮公司……蒸汽/空气/热水系统智能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

网页中央展示有外墙标注权利商标的建筑物照片,还载有发表于不同时间,标题为“阿姆斯壮的运营和维护服务”“阿姆斯壮的动力系统工程设计”“阿姆斯壮阀门的动力系统工程设计”等文章链接。

右侧展示有“这是我公司的位置”的电子地图,该地点位于黎安展示产业园、亭南苑以南,同润别庄,雅阁花园以北,南场二村以东,浅水湾花园以西。

其下为“推荐产品”展示列表,展示产品有蒸汽疏水阀、截止阀,减压阀、空气/排空气阀,排液阀,温控阀,过滤器,蒸汽伴热系统,压缩空气疏水阀等商品,每件展示商品介绍内容中均标注中文阿姆斯壮字样。

点击“关于我们”出现标题为“全球蒸汽系统节能优化管理领先者”的文章,其中“公司概况”中有如下表述“阿姆斯壮国际公司,成立于1800年,迄今为止已有105年的历史,是世界上从事蒸汽系统节能事业历史最悠久的公司,也是全球蒸汽系统节能优化管理的领先者。

在这100我多年中,阿姆斯壮不断发展壮大为全球公司,现拥有800多名员工,在北美,欧洲和亚洲设立7家专业生产制造基地,多家工程服务公司,10家子公司,全球100多家授权经销商,服务于60多个国家和地区。

……”。

“总裁致辞”栏目中载有“……在1900年,利用简单而实用的产品就能够解决常见问题,似乎好得令人难以置信,而能够持续不断的对这些产品进行改进和创新在当时就是更是出乎人们的意料了,……上海阿姆斯壮公司是美国阿姆斯壮公司的在华合资公司,依托阿姆斯壮一百多年积累的先进技术和经验,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美国阿姆斯壮公司共同追逐梦想,愿为国内客户创造更多愉悦的体验”。

点击“组织机构”栏目,出现页面上方载有“系统解决方案,提高动力系统性能不但需要全面了解整个系统,而且还需要借助智能产品和一流的能源管理技术。

阿姆斯壮解决方案如何帮助客户节省时间,能源和资金”。

右侧展示有若干阀门样品图片。

下方载有“阿姆斯壮全球机构”内容,其中列举的“ArmstrongInternational-中国”机构的联系电话为(86-21)XXXXXXXX,该电话与《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姚阀公司的联系电话相同。

点击联系“我们栏目”,出现如下联系信息;

“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021-XXXX****……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18号”。

点击“新闻资讯”,载有“阿姆斯壮的运营和维护服务”“阿姆斯壮的动力系统工程设计”“阿姆斯壮讲堂之承插焊截止阀构造特点及使用范围”“阿姆斯壮讲堂之简述电动三通球阀的组成”等文章的标题链接。

点击“产品展示”出现数十件不同型号类别的阀门及阀门部件照片,右下侧有勾选框,可将勾选后的阀门加入订单列表。

此外,该网站中还设置有“留言反馈”版面,其中记载有部分浏览者对于阀门产品的咨询及求购信息。

2015年10月10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665号公证书。

2015年12月25日,阿姆斯壮公司代理人张某某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处计算机登陆互联网浏览http://www.yaovalve.com网址并进入网站。

首页上端展示有姚阀公司企业名称,右侧的“地理位置”电子地图显示的坐落位置与(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665号公证书所载机构坐落的地理位置相同。

进入“企业简介”栏目,载有如下内容:“上海姚阀阀门是研究开发、生产制造、销售服务于一体的阀门企业。

开发生产的平衡阀、减压阀……被评为国家新产品,多次荣获殊荣,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本公司技术力量雄厚,设备齐全,生产有国际,德标、日标、美标各种传动方式的高品质阀门,主导产品有,……波纹管截止阀,减压阀,安全阀……等40余个品种,200多个系列,400多个规格。

……上海姚阀阀门目标超越自我展望未来,姚阀人不满足于昨日的辉煌,再创佳绩。

公司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多年来代理多个来自德国、日本、美国及英国进口品牌阀门,有多种代理商的优势。

代理进口阀门品牌包括:进口阀门品牌有:日本OKM、KITZ(北泽)阀门、KTM(北村)阀门、VENN(阀天)阀门、韩国3Z阀门、美国沃茨阀门、台湾RING(东光)台湾中鼎、台湾(富山)DANFOSS(丹佛斯)、ARI(艾瑞)、日本YOSHITAK、日本东工VALEX、克瑞阀门、韩国三洋、好森博格、美国ASCO、莱斯利控制阀……等原装进口阀门……”。

该网站中还有大量的阀门商品展示照片,网页背景中多次出现车间内生产、加工情形。

该网站页面底端标注有“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XXX弄维园道XX号……?2003-2015上海姚阀阀门有限公司”。

2016年1月4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3960号公证书。

2016年4月25日,阿姆斯壮公司代理人张某某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再次利用公证处计算机登陆互联网浏览网址为http://www.armstrong-valve.com的网站。

相比较(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665号所记载的内容总体差别不大,资讯有部分更新。

在“阿姆斯壮全球机构”内容,其中列举的名为“ArmstrongInternational-NorthAmerican”机构的联系方式中载有如下信息:“Phone:269-XXXXXXXFax:269-XXXXXXX”。

此外,该网站中还载有ISO9001:2008的认证证书照片,认证对象不详。

2016年5月1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6937号公证书。

姚阀公司确认网址为www.armstrong-valve.com及www.yaovalve.com的网站为其运营所有。

四、相关合理费用支出情况2015年6月阿姆斯壮公司与北京市施融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后者就姚阀公司于河北衡水格雷服装创意产业园一期项目中制造及销售被控侵权阀门事宜代理前者向南通二建公司调查取证、与姚阀公司谈判并提起诉讼。

阿姆斯壮公司向北京市施融律师事务所支付一审代理费30,000元(包含调查取证、谈判及代理诉讼)。

2016年1月,北京市施融律师事务所向阿姆斯壮公司开具类目为“咨询服务”,金额为30,000元的发票。

2016年1月4日、2016年4月25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向阿姆斯壮公司开具类目为“公证费”,金额均为2,540元的发票两张。

另,阿姆斯壮公司提交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往返于北京、衡水及上海三地的交通费及住宿费票据,金额合计9,093元。

五、其他情况2015年11月7日,阿姆斯壮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姚阀公司诉至本院[案号为(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298号]。

该案中阿姆斯壮公司诉称,因苏州东方之门锅炉房项目指定采购品牌为阿姆斯壮的DN250型波纹管截止阀,阿姆斯壮公司驻苏州办事处向该项目的承建商上海威前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前公司)发出报价并进行了前期磋商,但时隔数月后再无联络。

经询问,得知威前公司经网上查询,与自称阿姆斯壮国际公司中国独家经销商和阿姆斯壮公司特约经销商的姚阀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姚阀公司向威前公司提供DN250型波纹管截止阀,合同总金额为2万元(尚未供货)。

威前公司员工还向阿姆斯壮公司出示了姚阀公司持有的,由阿姆斯壮国际公司出具的“Authorization”及阿姆斯壮公司出具的“特约经销商证书”。

经辨认,上述文件系伪造。

阿姆斯壮公司认为姚阀公司此举严重侵害其利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主要协议内容:1.姚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2.姚阀公司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阿姆斯壮”或“Armstrong”文字;

3.姚阀公司赔偿阿姆斯壮公司经济损失16,000元及合理开支19,000元。

本院根据上述协议,于2016年3月25日出具调解书并送达了双方。

上述事实,除各方当事人陈述外,另有阿姆斯壮公司提供的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南通二建出具的说明及其附件、《工业品买卖合同》、现场视频、阀门照片、通话录音及录音整理稿、律师函及邮寄凭证、《蒸汽系统产品价格表》、(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665号、第33960号公证书,(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6937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交通费及住宿费发票等证据,及本院调取的(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298号案件部分诉讼档案材料佐证在案,本院予以确认。

姚阀公司为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阀门确有合理来源,提交了6份中国农业银行的交易转账记录。

阿姆斯壮公司认为该组证据系本案立案后形成,且交易金额的付收主体及对应标的不明,故与本案没有关联。

本院对阿姆斯壮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赞同,姚阀公司据此所持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权利商标系经依法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故阿姆斯壮国际公司享有的专用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阿姆斯壮公司作为权利商标的普通被许可人,经阿姆斯壮国际公司授权,有权独立对侵犯权利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阿姆斯壮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本案中的被控侵权阀门在其铭牌上标注有与权利商标相同的标识,在阀体上铸印有与权利商标文字部分相同的Armstrong字样,分别已与权利商标构成了相同及近似。

考虑到被控侵权标识系使用在与权利商标核定商品相同的阀门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阀门系侵害权利商标的商品。

与此同理,随附侵权阀门一并交付的产品证明书及产品合格证上因有与权利商标相同的标识,故亦构成侵权。

结合涉案事实,综合考量双方诉辩主张,本案所涉争议焦点如下:一、姚阀公司是否系侵权阀门的生产商并提供了侵权单证;

二、姚阀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现逐一评判如下:一、侵权阀门系姚阀公司生产,侵权单证系其提供前述认定事实可知,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侵权阀门的确切来源及制造主体。

但这一情况并不妨碍本院依据证据间彼此关联依法对相关事实作出推定。

本案中,考察姚阀公司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核准的经营内容及其经营规模,一并结合其所营网址为www.yaovalve.com网站的文字介绍及展示照片可知,姚阀公司是一家具有制造能力,集阀门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企业。

据此,可以认定姚阀阀门具有制造侵权阀门的能力。

在未经过许可,甚至连销售阿姆斯壮公司正品阀门的授权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姚阀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另行注册并运营了网址为www.armstrong-valve.com的网站,并以系统方案及工程方案设计、实施及解决者而非销售者的身份在该网站上大量展示权利商标、阿姆斯壮阀门产品并发布相关成功案例,其蓄意傍附权利商标商誉的意图十分明显。

尤其在姚阀公司就其辩称侵权阀门购自第三方,却始终无法证明第三方确实客观存续的情况下,本院推定姚阀公司系侵权阀门的生产者。

至于侵权单证的提供者一节,因考虑到作为质量说明随附的单证,根据交易常规应由货物交付一方提供,况且侵权产品证明书中所记载的电话及传真信息与姚阀公司运营的www.armstrong-valve.com网站中所记载的“ArmstrongInternational-NorthAmerican”机构“Phone:269-XXXXXXXFax:269-XXXXXXX”的内容相契合,在无法佐证确有第三方代其履行交付义务的情况下,本院推定侵权单证亦系由姚阀公司提供。

二、姚阀公司应承担的商标侵权法律责任(一)停止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本案中,姚阀公司生产、制造被侵权阀门等并将其销售给南通二建的行为虽具有瞬时性,但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作为一种不作为义务,尚有禁止未来发生相同行为的法律效力。

综合考量姚阀公司所具有的侵权生产及销售的能力,确有侵害再度发生之虞,故阿姆斯壮公司相关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因本案的停止侵权所制止的侵权事实,明显有别于(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298号案件中阿姆斯壮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故不存在“重复处断”一说,姚阀公司的相关抗辩有悖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二)排除妨害本案中,虽然本院认定姚阀公司提供了侵权单证,但并无证据证明上述侵权单证系由姚阀公司实际制作,故在阿姆斯壮公司未就此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姚阀公司是否持有相关印章、印模,故对应销毁之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销毁侵权阀门的铸造模具一节,因与印章、印模同理,本院不在赘述。

有关要求姚阀公司销蚀剩余163个侵权阀体上的Armstrong铸印一节。

本院注意到,无论是阿姆斯壮公司或姚阀公司,对含有侵权Armstrong铸印的163个侵权阀门目前由案外人南通二建占有、控制的情况均不持异议。

有鉴于此,本院认为,在侵权阀门已由姚阀公司依据《工业品买卖合同》向南通二建实际交付的情况下,未获得后者许可,即由姚阀公司对侵权铸印进行销蚀将涉及到对他人物权的处分,不具有现实可能,故阿姆斯壮公司所持相关诉请本院难以支持。

另,阿姆斯壮公司认为姚阀公司与南通二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已然解除,故163个侵权阀门的所有权已然回转归于姚阀公司一节。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即便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向南通二建交付但尚未销蚀侵权印文的163个侵权阀门也并不当然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故阿姆斯壮公司此节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可依次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参照权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予以确定;

仍难以确定的,可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对受损权利的“填平式”补偿,无论通过前述哪一种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均需以经济损失现实发生为前提。

本案中,姚阀公司虽就侵权阀门与南通二建达成交易并收讫了全部货款,但因阿姆斯壮公司及时介入澄清了事实,并迫使姚阀公司全额退款。

据此可见,姚阀公司并未因此获得侵权利益。

更为重要的是,嗣后阿姆斯壮公司与南通二建就全部侵权阀门达成采购协议,挽回了本有可能丧失的交易机会,并未出现因侵权阀门挤占竞争市场而产生的直接损失。

有鉴于此,考量阿姆斯壮公司亦未就因挽回交易机会实际支出的费用高于正常获得商业机会,达成交易时的应付成本向本院举证,故本院认定阿姆斯壮公司并未因姚阀公司制造并向南通二建销售侵权阀门的行为遭受实际损失,其相应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阿姆斯壮公司提出侵权阀门二次销售必然导致其损失的主张,现有证据无法佐证二次销售已现实发生或必然将要发生,故该主张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不予采纳。

因合理费用支出系基于制止侵权而发生,有别于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故其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予以计算。

鉴于姚阀公司的行为确已构成侵权,故应对阿姆斯壮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予以承担。

关于公证费,虽然相关票据未记载详细的公证书号,但鉴于阿姆斯壮公司已当庭提供了公证书原件,且相关公证确属维权所需,故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至于交通费及住宿费,本院考量本案诉前维权实际及诉讼中各个对应时间节点,结合支出的必要性酌情予以支持;

至于律师费,本院将根据阿姆斯壮公司代理律师的工作量、案件诉讼标的额及其与实际判赔之比例,参照相关律师收费标准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判决如下:一、上海姚阀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上海姚阀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合理费用42,000元;

三、驳回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7.37元,由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090.37元,上海姚阀阀门有限公司负担2,9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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