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319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沙市多惠超市经营者:金春华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沙市多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13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力夫人民陪审员 张荧荧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