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2民初13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城区智航烟酒商贸行,经营场所:大同市城区红旗南街尚雅名都第拾号门面房。
经营者:张晓利,女,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红旗南街尚雅名都第拾号门面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兵,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红旗南街尚雅名都第拾号门面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城区智航烟酒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