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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陈加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9570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陈加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陈加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9570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加胜,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加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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