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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邱丽娥皮具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2民初364号之一
案件名称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邱丽娥皮具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厦门集美区邱丽娥皮具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民初364号之一 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长福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荣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渭平,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第十七经济社第一工业区内自编68号。

法定代表人:吴绵钰,总经理。

被告:厦门市集美区邱丽娥皮具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7号永辉超市入口处A0293014。

经营者:林培尘,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邱丽娥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一帆) 审 判 员 (陈 璟) 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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