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执保102号 申请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都县东方大润发百货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迎宾大道东方丽都B区14#、16-18#楼之间地下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Q。
法定代表人:温程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都县东方大润发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宁都县东方大润发百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形式自愿为申请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收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上述保单保函。
申请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缴纳保全申请费302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申请保全金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
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都县东方大润发百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宁都县东方大润发百货有限公司价值15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