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民初702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鸿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710706062。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611197156。
被告:贵阳市南明区个体库勒卫浴,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浙江商城A区一层A1-13号(兴关社区)。
经营者:陈静,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坝陵集镇76。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林,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顺海中路88号保利温泉新城二期18栋3单元7层2号,该个体工商户员工。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市南明区个体库勒卫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