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刑初4211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对被告人郭某荣、郭某弟、方某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作出的(2017)粤0307刑初4211号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疏漏,现予补正,裁定如下: (2017)粤0307刑初4211号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11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改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一日,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7刑初4211号
案件名称郭某荣、郭某弟、方某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被告人郭某荣、郭某弟、方某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法律依据
暂无法律依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