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执7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宗辉,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雄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工业区长路大道横二路6楼。
法定代表人:张华平,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宗辉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雄骏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及支付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并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没有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亦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2017年12月14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43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执7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