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知民初字第4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跃明、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喜。
被告:杨妙双,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身份证号码×××2725。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妙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该处分行为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