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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肇庆申氏三九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第30号
案件名称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肇庆申氏三九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申氏三九医药有限公司,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申氏三九医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

法定代表人:周小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平,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武文。

上诉人肇庆申氏三九医药有限公司(下称申氏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肇中法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

申氏公司的住所地四××市在××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申氏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申氏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申氏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华润公司提交的证据《公证书》显示,华润公司是从位于惠州市惠城区宝芝林药业的药店购买了所谓的侵权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华润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申氏公司的住所地在四会市,位于肇庆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和《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惠州市惠城区及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3)292号)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申氏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申氏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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