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173号罪犯尹华新。
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3)安知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华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通中知刑终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尹华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尹华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该犯财产刑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尹华新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鉴于其财产附加刑未履行,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尹华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