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伊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乃钦、任青,青岛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济南佳宝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晓花、孙喜光,山东国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被告林宪璞,(系原黄岛区庆客隆超市业主)。
委托代理人崔晓花、孙喜光,山东国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佳宝乳业有限公司、林宪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佳宝乳业有限公司、林宪璞的起诉。
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佳宝乳业有限公司、林宪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