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17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志辉。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生活电器公司)诉被告钟志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海霞、代理审判员朱作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超伟担任记录。
原告美的生活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金周、被告钟志辉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以与被告钟志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被告钟志辉达成和解后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