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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冠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48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冠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冠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广州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冠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周习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王锦荣。

上诉人佛山市冠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缆公司起诉称:其是专利号为ZL20102022××××.X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0年5月26日申请、2011年5月11日授权,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

电缆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该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1月18日完成该报告,认定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4年,电缆公司发现冠通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落入上述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并从与广东电网公司揭阳供电局、湛江供电局的交易中获得巨额利润。

电缆公司认为冠通公司的行为侵害电缆公司的专利权,诉请判令:1.冠通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ZL20102022××××.X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2.冠通公司销毁制造侵犯ZL20102022××××.X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所需的专用模具及库存产品;

3.冠通公司赔偿电缆公司损失200万元。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冠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冠通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应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被告冠通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冠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冠通公司负担。

冠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14年10月31日公布,并于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本案中,电缆公司提供的证据7中标公告显示,涉案招投标时间为2014年6月13日-2014年6月15日,该时间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公布及生效时间。

因此,并不适用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冠通公司的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基于电缆公司提供的证据,侵权行为地为被告住所地佛山市或揭阳市。

因此,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电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电缆公司以冠通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涉嫌侵害其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冠通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冠通公司上诉提出涉案招投标时间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颁布和施行时间,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主张缺乏依据。

因此,冠通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冠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冠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莹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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