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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劲潇与被告王率,临沂市河东区翔琳文化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11-1号
案件名称原告张劲潇与被告王率,临沂市河东区翔琳文化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劲潇,王率,临沂市河东区翔琳文化用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11-1号原告张劲潇。

委托代理人张颖颢,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宗华,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率。

委托代理人张岩,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巍,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翔琳文化用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西朱团村。

代表人李文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劲潇诉被告王率、临沂市河东区翔琳文化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劲潇以与被告王率、临沂市河东区翔琳文化用品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劲潇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劲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5元,减半收取1392.5元,由原告张劲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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