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11-1号原告张劲潇。
委托代理人张颖颢,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宗华,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率。
委托代理人张岩,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巍,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翔琳文化用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西朱团村。
代表人李文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劲潇诉被告王率、临沂市河东区翔琳文化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劲潇以与被告王率、临沂市河东区翔琳文化用品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劲潇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劲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5元,减半收取1392.5元,由原告张劲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