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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6刑初125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03刑初125号
案件名称冯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6刑初12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冯某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甲,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辩护人梁某、王某,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11月10日,被告人冯岗在其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扬仁二巷10号的店铺,销售假冒“adidas”商标的服装。

2015年11月10日,警察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冯某甲,并当场查扣了标有“adidas”商标的服装共7260件(价格为人民币284020元)和销售单据五本。

期间,被告人冯某乙销售假冒“adidas”商标的服装共价值人民币112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法院对被告人冯某甲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没有意见。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良好。

综上,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起,被告人冯岗在其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扬仁二巷10号的店铺,销售假冒“adidas”商标的服装。

2015年11月10日,警察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冯某甲,并当场查扣了标有“adidas”商标的服装共7260件(货值共计279270元)和相关的销售单据。

在此期间,被告人冯某乙销售假冒“adidas”商标的服装的货值为1082元。

上述事实,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单(已拍照存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广州罗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材料、证明、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价格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委托标的涉案物品清单及价格明细表,证人周某乙、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冯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唯指控的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被告人冯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冯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冯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侵权物品(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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