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31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巍,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亮,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格骆斯集成吊顶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经营者:陈文清,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格骆斯集成吊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