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320号原告:北京众智博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4层403、403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77117313。
法定代表人:蒋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宇,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鹏,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博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2号院临街楼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MA3X669921。
法定代表人:胡朝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众智博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博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北京众智博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平顶山市博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200000元。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对上述保全措施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愿意为上述保全措施在200000元赔偿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北京众智博傲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平顶山市博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200000元(户名:平顶山市博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中分社,账号:00×××12)。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