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字第10号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
法定代表人:梁耀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东方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园通扬路。
法定代表人:李春定,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玉亭,公司职员。
被告:江西省东乡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法定代表人:徐裕龙,该单位主任。
被告:星子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法定代表人:李宏钟,该单位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东方灯具有限公司、江西省东乡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星子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及原告因维权所支出的包括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合理费用10000元;
”并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2660元),减半收取,由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承担25元,退回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26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