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02725号原告:王云祥。
委托代理人:周福园,浙江田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佳,浙江田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阳,系淘宝网店“军人创业梦想之店”的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祥诉被告胡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云祥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1元,由原告王云祥负担。